任何户外运动都会有风险,拓展训练也不例外,银川市某公司职工李某在银川某生态旅游区参加水上拓展训练活动时被运动器材甩落受伤。8月27日,记者了解到,银川市兴庆区判决银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5.57万元。
2013年5月的一天下午,原告李某在被告银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银川某生态旅游区参加水上拓展训练活动时被运动器材甩落受伤,于当天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三踝骨折併踝关节脱位、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足2、3趾骨骨折,医院当天就对李某实施切开复位手术,大夫要求留一人护理照顾李某。半个月后李某出院,被告承担了全部医疗费。今年3月,原告李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因外伤致左三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左足第2、3趾骨骨折等损伤,后遗留有左下肢运能障碍后遗症,伤残等级属十级、休息期为28周(其中医疗期限20周,功能恢复锻炼期8周)、营养期为16周、护理期为16周。李某支出鉴定费1000元。后来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将银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告到兴庆区法院,要求判决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李某说他受损期间,都是无业的妻子进行护理。
兴庆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经营旅游项目,应其提供的娱乐设施的安全性,应对参加娱乐活动的游客的人身安全负保障义务。在开展水上拓展项目时,更应尽到安全注意与提醒义务,被告开展的水上拓展项目未能全面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原告被水上运动器材甩落受伤,故被告对此具有,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银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5.57万元。(记者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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