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的小妮同学在学校组织的野外拓展训练中不幸受伤,遂将其所在的学校和负责此次训练的旅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法院最近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小妮的父亲介绍说,小妮所在的学校组织学生野外拓展训练进行社会实践锻炼,并由某旅游公司负责组织策划。在训练途中,小妮不幸摔伤,并住院治疗,旅游公司支付了小妮的医疗费。然而,小妮住院期间进行康复治疗所需费用,学校和旅游公司则互相推诿。因此,小妮起诉要求学校和旅游公司承担损失13万元。
学校辩称,学校不应当为小妮野外受伤承担责任。学校只是作为小妮和旅游公司的中间人的地位。学生自愿报名,由旅游公司组织活动,费用也是旅游公司收取,学校没有从中获利且已经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公司认为,公司与小妮没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公司在组织野外拓展训练中已经尽到责任,公司没有的监护义务,且小妮自身有责任,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旅游公司在组织小妮等学生进行拓展训练过程中,对小妮等学生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小妮参加拓展训练项目时被摔伤,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小妮因致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学校在活动中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且不存在,故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小妮损失总计11万元。(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