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儿童节刚结束,香洲区发布了近年涉及侵害儿童权益情况和典型案例。记者获悉,该类案件近年呈逐年上升趋势,自2012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涉及侵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204件,一些典型案例包括保障非婚生子女获得抚养费,预防儿童在校园内受到等。
儿童节刚结束,香洲区发布了近年涉及侵害儿童权益情况和典型案例。记者获悉,该类案件近年呈逐年上升趋势,自2012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涉及侵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204件,一些典型案例包括保障非婚生子女获得抚养费,预防儿童在校园内受到等。
案例1
四年级学生科学课摔成十级伤残
小琪不满10岁,系珠海某实验学校四年级学生,2011年4月13日上午,小琪在上户外科学课时,从体育场4米多高的看台摔下,后被诊断证明右桡骨、右尺骨、右胫骨三处骨折。2011年8月,经司法鉴定所评定小琪构成十级伤残。小琪的父母认为:小琪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小琪的摔伤,学校在管理和监护上明显存在瑕疵:一是户外课场所不安全。未成年人可随意到4米的高处去。二是当值老师未控制学生活动范围。小琪从高处坠下,当值老师不知道,还是学生告诉她,可见学生活动范围已失控。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学校在答辩中称,小琪所受是由于其做游戏引起,事发当天的户外科学课,老师带领包括小琪在内的全班同学在校内观察植物的根、茎、花特点,宣布观察内容及注意事项后,老师告知同学们在附近观察。临下课集合时,有同学发现小琪一个人站在距离观察地点100米以外的体育场最高一级看台上,当有同学跑去通知小琪集合时,小琪声称其敢从高台上跳下,并不顾劝阻翻过护栏,从跳落地面,导致受伤,学校对此无任何。小琪故意翻越体育场看台护栏跳下,这是老师不可能预见的,且在得知小琪受伤后,老师即背负其往医院救治,学校还垫付医疗费1万元,在此事件中无任何,小琪的因其自身原因和行为引起,学校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琪是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足10周岁),认知能力较低,而学校在组织户外教学活动中,当值老师没有结合学生年龄特点控制活动范围,也没有及时作出安全教育和要求,组织工作不够严密,是造成小琪的主要原因,据此学校应负70%责任;小琪未能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不顾后果,翻越看台护栏跳下地面,对造成后果也有一定,应自行承担30%责任。经法院逐项核定数额,最终判令学校赔偿小琪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0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