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安县漳河店镇中甘罗村村民,我村赵香云有一块1956年前土改时划分的宅,在1956年赵香云父亲将该宅北段连通南西五尺“出”卖给了我祖父。我祖父在向南的出上栽有十几棵大树(树龄20年),现虽树已不存在了,但树桩还在。目前我还在出上栽有11棵杨树(树龄8年)。在这铁的事实面前,赵香云为了翻建向西扩展的目的,弄虚作假,谎言,说我没有出,本家盖房时未盖到边。在2005年因再次想强占此出时,我,经村干部申位臣、张好堂等调解,进一步了该出属于我所有,当时双方在场并埋下灰界。
(1)在这铁的事实面前,赵香云与镇相互、徇私舞弊、职权,(镇一方面认可文书,另一方面又不按文书约定的尺寸测量)置事实于不顾,根据《地籍调查规程》3.2.6.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地及相邻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然而镇在实地测量时未通知我到场共同指界。单方作出向西延长1.5米的错误决定。故这一决定违反程序,应予撤销。
(2)该决定不仅侵占了我五尺宽的出而且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不得超过省的233平米的标准以及国土资源部(2008)146号文件第第三款的对已超占面积(现有实际状况是263.048平方米=东西长13.1米×南北长20.08米)的老宅不能再扩大面积,而且如拆迁、翻建、改建应恢复到标准面积重新登记。然而镇非法测量向西延长了1.5米。故这一决定明显违反行政实体法,应予撤销。
(3)我与赵香云之间的宅基纠纷,系在当时的下,因宅买卖引起的合同纠纷(详见买卖文约),属民事法律关系,即“买卖文约”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应通过民事争议的程序解决。现漳河店镇人民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来曲解“买卖文约”中的条款,处理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纠纷,属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对方一旦扩建,过道更狭窄,农用车等机械将无法进入,严重影响了我的生产和生活。
为此,我四处奔波去过成安县局、市局、省局以及国家局反映问题,然而赵香云及镇却不屑一顾,依然我行我素。在此我强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