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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拓展场所强化信用监管 拓展消费网
  •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中,企业缺失信用意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十分普遍,亟须强化企业信用监管,拓展消费网。

      失信行为点多面广

      当前,在汽车、手机通讯器材、家用电器消费中,一些商家故意不提醒消费者逐条核实各项合同条款,出现质量缺陷或瑕疵问题后,商家便以消费者不熟悉产品性能、故障系人为原因等种种托辞进行推诿,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

      在美容美发等预付类消费中,美容美发店通常以召集“高级会员”或“贵宾”的名义,用各种优惠吸引消费者一次纳较高的费用办理消费预付卡,之后商家随意更改合同内容、有效期限等约定内容,店面转手后新店主不再承认之前的预付卡,甚至是一夜之间关门大吉,“跑”了事,消费者遭受很大损失。

      在电信服务类消费中,存在资费制定不透明、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开通增值业务、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垃圾广告信息、互联网出现故障维修服务迟缓、实际网速远远低于名义网速等问题。

      所有这些企业失信行为的现象告诉我们,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拓展消费者权益网势在必行。

      以信用监管为市场

      企业信用监管是消费者权益的警示器和仪。随着工商登记制度的推进,商事注册制度便利化的步伐大大加快。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制度等,给市场信用监管方式带来了很大变革。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息收集、资源利用、信息甄别等工作,有利于加强对企业信用的有效监管,有助于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从而充分发挥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在引导群众合理消费、加强消费警示方面的正向作用。

      企业信用监管可以倒逼企业诚信经营。此次建立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包括经营异常名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的价值也越来越显著。例如,经营异常名度对未按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经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按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降低其社会信用。被载入名录的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业务,但是该企业连同其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都将被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这样就形成了对企业有效的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对于严重违法的企业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通过建立“”制度向社会公示,可以倒逼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诚信市场。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激励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通过经营异常名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信息公示制度的约束,加强对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发布,让消费者真正进入数据化时代,使信用信息渗透到消费的各个环节。企业可以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领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网上亮照经营、网上年报,使企业的信用置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激励守法企业做大做强。鉴于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有到工商机关的法律意识,通过提供一个更为便民的网络公示平台,消费者可以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拍成图片或视频放到工商部门提供的消费者网页上,待核实后将问题产品的商家信息予以公布,降低其社会信用,影响其市场经营行为。借助于网络的公示效果,激励守法企业更加注重自己的信誉,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氛围。

      完善联动监管体系

      目前,此次工商登记制度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信用约束监管机制等还存在一些不足,须进一步完善。

      监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的发展推动了淘宝、天猫、京东商城、聚美优品等网商的发展,但是对于这些企业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当前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多针对的是实体企业,还没有细化到对网商具体经营行为的公示,需要弥补和完善。

      企业信用信息缺乏整合。现有的企业经营信息资源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等部门,这些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该如何共享使用,还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亟待进行相关的立法规制以形成执法合力。

      针对现存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灵活有效的联动执法合力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公示监管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信用预警机制。结合工商部门的信用监管实践,通过对网络公示平台信用信息及实际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分析研判,对轻微违法或有失信倾向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建立失信防范救济措施,督促激励企业及时纠正错误。

      其次,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联动整合机制。以工商部门牵头将分散在银行、税务、、审计、质监、环保等部门的资源进行整合,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以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更有效率地实现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企业的行为冲动,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延伸内容: